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租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项目开设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租赁深圳市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开设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租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项目以及深圳市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用于开设购物中心,有利于公司强化深圳市场地位。公司购置与项目经营相关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利于保证项目的正常经营。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鉴于此,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