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唐风杰、杜心强已回避表决,同时该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本次为参股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能保证参股公司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