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20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7)。
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监管要求和公司年度审计需要,2019年12月6日东北电气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在前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内容基础上,拟补充修订关于适用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补充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补充修订前 | 补充修订后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
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
2019年12月6日东北电气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交东北电气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