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补充修订《公司章程》,是为了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监管要求和公司年度审计需要,公司后续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和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大股东提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提出临时提案权,且本次提议增加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 铭 、钱逢胜、方光荣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