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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7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4、公司编制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生麟

章 军

周中胜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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