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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7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6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84号(简称《决定书》),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度,你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申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多家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高于3000万且超过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上述关联资金往来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内控治理力度,完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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