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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仁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6

股票简称:佰仁医疗 股票代码:688198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BalanceMedicalTechnologyCo.,Ltd.(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东区华昌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仁医疗”、“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主要风险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

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9,538,6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3527%,流通股数量较少。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23.6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5.5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1.0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7.3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8.0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截止2019年11月2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11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市盈率高于该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产品延续注册风险

公司所处医疗器械行业受到国家严格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行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医疗器械产品采取注册制度,对Ⅲ类医疗器械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目前公司准予注册的产品均具有一定的时限性,需要定期进行延续注册。以公司牛心包瓣产品换证为例。公司牛心包瓣产品最早于2003年10月16日获得试产注册,2005年6月2日获得准产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6月2日。2008年9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重新注册申请,2016年5月3日公司牛心包瓣产品换证获批,并于当年10月恢复生产。由于公司牛心包瓣产品本次换证正值国家医疗器械注册制度变革,自2004年8月起由之前的先试产后准产注册程序变更为需要履行重新注册程序,实践中重新注册耗时较长,2014年10月起取消重新注册改为施行延续注册政策,公司牛心包瓣产品在新政策下完成换证。目前公司持有的牛心包瓣产品注册证至2021年有效。牛心包瓣产品为公司核心产品之一,若未来延续注册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牛心包瓣或其他核心产品注册证续期不通过,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人工生物心脏瓣膜市场开拓风险

牛心包瓣为公司核心产品之一,于2016年5月重新注册后,2017年度恢复销售。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公司牛心包瓣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1%、9.46%、9.57%,占比较低。虽然公司牛心包瓣最早于2003年即开始销售,已具备一定的市场基础,但2009年至2016年牛心包瓣产品换证期间较长,导致市场份额丢失,目前在国内生物瓣中的市场占有率仅为5%-6%。

公司未来将投入较多资源用于牛心包瓣的市场推广,但是产品销售受进院流

程、医生使用习惯、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具备手术能力的医生数量等因素影响,预计在市场推广阶段,较难出现销量爆发性增长的情况,牛心包瓣市场开拓存在效果不佳的风险,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动物源性植介入医疗器械行业的强监管风险

公司产品为Ⅲ类医疗器械,国家对Ⅲ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及经营进行严格监管,包括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样检查,以保证产品符合当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标准。且公司人工生物心脏瓣膜、心胸外科生物补片等产品为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用于人体循环系统植入,产品事关生命安全,风险较高,行业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更为关注,监管范围从公司自身的质量控制延伸至动物源的全流程控制,对公司的质量体系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若公司不能满足行业监管要求,在定期检查或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出现重大缺陷,可能导致公司部分产品注册许可甚至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被暂停或取消,公司产品销售及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100%控制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前,金磊博士直接持有本公司83.23%的股份,另通过佰奥辅仁投资与佰奥企业管理分别控制公司8.33%及8.33%的股权,配偶李凤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11%的股份,双方合计控制公司10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不考虑发行新股新增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拥有100%的控制权可能导致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无法实际履行,可能进一步影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损害其他间接股东的利益。

以新股发行比例25%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下降至75%,仍具有绝对控制权。在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等决策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经营决策、投资方向、股利分配、关联交易、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等重大事项。在关联交易方面,虽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中回避表决,但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绝对的控制权地位,通过对其他董事/股东施加重大影响或通过其他方式,或在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关联方的情况下,对关联交易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控制不当将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五)业务规模相对较小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845.99万元、9,234.71万元、11,064.80万元和6,912.6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23.61万元、4,242.00万元、4,802.63万元和3,111.53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相对较小,部分核心产品处于市场推广初期,未来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公司面临与纽交所上市公司美国爱德华公司、国内上市公司正海生物以及其他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医疗器械厂商的竞争,与竞争对手相比,公司规模偏小,市场开拓资源不足,在资金实力、销售网络、市场开拓能力方面存在差距。若在未来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市场开拓能力未及时提升,公司面临市场竞争不力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六)技术升级与技术路线替代风险

技术是公司立身之本,公司在动物组织工程和化学改性处理技术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实验研究和临床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系列化动物源性植介入医疗器械产品研发。

动物源性植入材料领域的技术改进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从基础研究到工艺方法再到付诸制造需要逐步验证,但动物源性植入材料领域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促使产品更新换代加快。目前公司技术具有一定的领先性,但不排除未来伴随着现有技术的升级、新技术的开发,出现更多新的技术路线。若公司对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新的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能力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25号” 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79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佰仁医疗”,证券代码“688198”;其中19,538,607股股票将于2019年12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2月9日

(三)股票简称:佰仁医疗

(四)扩位简称:佰仁医疗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198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6,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538,607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461,393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600,000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项目发行前股东名称持股数(股)锁定期(月)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金磊59,922,00036
北京佰奥辅仁医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000,00036
北京佰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000,00036
李凤玲78,00036
合计72,000,000-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24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68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61,393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选取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基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发行人预计市值超过10亿元。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价格为23.68元/股,发行完成后相应市值亦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公司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220.15万元和3,339.97万元,均为正数且合计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本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3,339.97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营业收入为11,064.80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

综上,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BalanceMedicalTechnologyCo.,Ltd.

3、注册资本:7,2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注册资本:9,600万元(本次发行后)

5、法定代表人:金磊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7月11日

7、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2月8日

8、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东区华昌路2号

9、经营范围:生产III类:III-6846-1植入器材、III-6877-3栓塞器材;销售医疗器械;生产新型人工心脏瓣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会议服务;租赁仪器仪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技术领先的、专注于动物源性植介入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应用于外科软组织修复、先天性心脏病植介入治疗以及心脏瓣膜置换与修复。

11、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12、联系电话:010-60735920-802

13、传真号码:010-89700424

14、电子信箱:bairenyiliao@bairenmedical.com

15、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6、董事会秘书:程琪 联系电话:010-60735920-830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金磊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金磊先生及其配偶李凤玲女士。金磊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83.23%的股份,另通过北京佰奥辅仁医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佰奥辅仁投资”)与北京佰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佰奥企业管理”)分别控制公司8.33%及8.33%的股权,李凤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11%的股份,双方合计控制公司100%的股份。同时金磊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金磊先生,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3010219540923****,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物化学博士,1988年起师从我国著名心脏外科专家朱晓东院士。金磊先生曾参加国家七五科技攻关课题《人工心脏瓣膜性能改进研究》(1986-1990),作为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新型生物心脏瓣膜的研制与临床应用》(1991-1995)的主要成员,负责新型牛心包生物瓣的研制;1976年至1978年任吉林医学院生化教研室助教,1978年至1983年在吉林医学院医学系医学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83年至1984年任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生化教研室助教;1984年至1988年任河北医学院生化教研室讲师;1988年至1990年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化学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90年至1995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心血管病研究所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瓣膜研究室工作,被破格晋升为研究员;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化学专业学习,获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作为访问研究员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环境卫生科学所(NIH/NIEHS)深造;1997年至2000年作为资深科学家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医学研究所(OMRF,SeniorScientist)任高级研究员;2001年起回国创业,曾任佰仁思生物董事长;2005年起任佰仁医疗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致力于人工生物心脏瓣膜的产业化。金磊先生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并完成“人工生物心脏瓣膜抗钙化的研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于1997年“新型牛心包瓣的研制与临床应用”项目荣获国家技术发明三等奖;2014年“人工心脏瓣膜成形环的研制与产业化”项目获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14年当选科技部评选的“创新人才推

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于2016年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2017年“外科生物补片的产业化”项目获得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17年在北京影响力评选活动中获“最具影响力十大企业家”;2017年被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专家委员会聘任为国家心血管病专家委员会微创心血管外科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2018年被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临床试验分会聘任为主任委员专家。金磊博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凤玲女士,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1010119570421****,硕士学历。李凤玲女士自1986年至2012年就职于中国中医科学院信息所,现已退休。

公司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本公司董事会现有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职务任职期间
金磊董事长2018年2月-2021年2月
李丽艳董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金森董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程琪董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吴信独立董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刘强独立董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李艳芳独立董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二)监事会成员

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职务任职期间
王东辉监事会主席2018年2月-2021年2月
张艳芳监事2018年12月-2021年2月
慕宏职工监事2018年2月-2021年2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3名,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职务任职期间
金磊总经理2018年2月-2021年2月
李丽艳副总经理2018年2月-2021年2月
程琪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8年2月-2021年2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

本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11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金磊董事长、总经理
吴嘉首席技术官
李丽艳董事、副总经理
雷昊研发工程师
刘铁钢工艺与技术部经理
卜斌胥临床前研究部经理
朱立武医学部经理
范志豪工艺与技术部副经理
郑雪琴研发中心注册工程师
卢杰研发工艺工程师
慕宏培训主管、职工代表监事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关联关系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合计持股锁定期
数量(股)发行后所占比例数量(股)发行后所占比例数量(股)发行后所占比例
金磊董事长、总经理59,922,00062.4188%6,042,2006.2940%65,964,20068.7127%36个月
李丽艳董事、副总经理--600,0000.6250%600,0000.6250%36个月
慕宏职工代表监事、培训主管--300,0000.3125%300,0000.3125%36个月
莫云山生产副经理,李丽艳之配偶--300,0000.3125%300,0000.3125%36个月
程琪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50,0000.2604%250,0000.2604%36个月
王东辉监事会主席、外联事务部经理--250,0000.2604%250,0000.2604%36个月
张艳芳监事、生产二部产品负责人--250,0000.2604%250,0000.2604%36个月
卢红生产副经理,卢杰之姐--250,0000.2604%250,0000.2604%36个月
金森董事--200,0000.2083%200,0000.2083%36个月
刘铁钢研发中心(工艺与技术部)经理--200,0000.2083%200,0000.2083%36个月
卢杰研发工艺工程师--150,0000.1563%150,0000.1563%36个月
李凤玲金磊之配偶78,0000.0813%--78,0000.0813%36个月
莫山周生产员工,莫云山之弟--50,0000.0521%50,0000.0521%36个月
黄小艳生产员工,莫山周之妻--50,0000.0521%50,0000.0521%36个月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锁定期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金磊59,922,00083.2250%59,922,00062.4188%36个月
2佰奥辅仁投资6,000,0008.3333%6,000,0006.2500%36个月
3佰奥企业管理6,000,0008.3333%6,000,0006.2500%36个月
4李凤玲78,0000.1083%78,0000.0813%36个月
5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200,0001.2500%24个月
6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400,0002.5000%12个月
7网下摇号中签限售股份861,3930.8973%6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8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9,538,60720.3527%-
合计72,000,000100.00%96,000,000100.00%

注:1、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0,216户,公司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金磊59,922,00062.4188%
2北京佰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000,0006.25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3北京佰奥辅仁医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000,0006.2500%
4国信证券-中国银行-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400,0002.5000%
5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200,0001.2500%
6李凤玲78,0000.0813%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3430.0368%
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1300.0335%
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9170.0301%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9170.0301%
合计75,725,30778.8805%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包括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

1、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240万股。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鼎信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19年7月30日

募集资金规模:6,252.22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具体认购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1李武平销售总监核心员工2,151.9934.42%
2程琪董秘兼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1,346.3821.53%
3李丽艳副总经理兼生产总监高级管理人员915.2814.64%
4刘峰董事长助理核心员工752.4012.03%
5吴嘉首席技术官核心员工260.094.16%
6王东辉监事会主席核心员工250.494.01%
7陈聪翀市场总监核心员工250.054.00%
8杨奇国大区总监核心员工180.342.88%
9李辉大区总监核心员工145.202.32%
总计6,252.22100.00%

注:(1)表中李武平、刘峰、王东辉、吴嘉、陈聪翀、杨奇国和李辉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其他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了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与保荐机构的关系获配股数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限售期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120万股5%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3.68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市盈率:68.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1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35元(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5元(根据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83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0,597.04万元。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9]110ZC0241号)。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234.96万元(含增值税352.92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序号项目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
1承销保荐费保荐费用300.00万元(含增值税16.98万元);承销费4,546.56万元(含增值税257.35万元)
2律师费用371.00万元(含增值税21.00万元)
3审计及验资费用477.00万元(含增值税27.00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27.40万元(含增值税1.55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3.00万元(含增值税29.04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6,234.96万元(含增值税352.92万元)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50,597.0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0,216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1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9)第110ZA7027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20000029457000031561800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11080101040291055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1766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杨涛 010-88005267、王水兵010-88005280联系人:杨涛010-8800526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佰仁医疗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佰仁医疗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佰仁医疗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上市保荐机构为佰仁医疗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涛和王水兵,具体信息如下:

杨涛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航天宏图IPO项目、迪瑞医疗IPO项目,曾参与焦点科技IPO、荣盛发展非公开发行、TCL非公开发行、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中山公用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磁卡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华映科技非公开发行、永艺家具非公开发行,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王水兵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数码视讯IPO、共达电声IPO、

东易日盛IPO、航天宏图IPO、昌河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先临三维新三板挂牌项目、养元饮品IPO、罗牛山非公开发行、东易日盛非公开发行,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承诺: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

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承诺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式稳定股价。承诺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承诺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承诺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承诺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承诺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如果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承诺人停止从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金磊、李丽艳、金森、程琪分别承诺: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承诺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承诺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承诺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承诺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承诺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如果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佰奥辅仁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佰奥企业管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磊、李丽艳、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佰奥辅仁投资、佰奥企业管理,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丽艳、金森、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分别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金磊、李丽艳、刘铁钢、卢杰、慕宏分别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额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佰奥辅仁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其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磊、李丽艳、金森、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分别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金磊、李丽艳、金森、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其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公司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上述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佰仁医疗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上述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佰仁医疗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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