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2、公司本次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辉 刘 健 康 唐 庆 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