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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5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于 2019 年12 月4日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上诉状》显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因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已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传字第433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芜湖华融就与公司决议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昌吉市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8日、2019 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336399174L;住所: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9层93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8699149X;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南路1号上诉请求:

1、上诉人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撤销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芜湖华融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结果直接助长了被上诉人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因此,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诉讼请求,直接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由于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对公司的其他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在收到《上诉状》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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