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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5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所涉及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是因为承接公司业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团队加入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将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独立董事:刘伯安、何忠泽、黄慧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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