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的定价原则是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协商确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租赁物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