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标的资产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租赁物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是基于当前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战略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助于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审议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