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有利于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推动核心业务的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出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书喜: 胡敏珊: 朱辉煌: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