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 录
声 明 ...... 2
释 义 ...... 4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 6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 6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21
五、关于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 21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26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8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的核查 ...... 32
九、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 ...... 36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36
十一、关于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36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7
十三、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 41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指 |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力电器、上市公司 | 指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格力集团、转让方 | 指 |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
珠海明骏、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格力集团和珠海明骏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5%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珠海明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受让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02,359,632股格力电器股份的行为 |
目标股份、标的股份 | 指 | 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格力集团拟转让予珠海明骏的格力电器的902,359,632股股份,该等股份合计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比例为15% |
珠海贤盈 | 指 | 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
珠海毓秀 | 指 | 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
珠海高瓴 | 指 | 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HH Mansion | 指 | HH Mansion Holdings (HK) Limited,一家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
Pearl Brilliance | 指 | Pearl Brilliance Investment Limited ,一家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
格臻投资、管理层实体 | 指 | 珠海格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合作协议 | 指 | 珠海高瓴、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与格臻投资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合作协议》 |
珠海明骏合伙协议 | 指 | 指由珠海贤盈作为普通合伙人与珠海明骏的有限合伙人珠海博韬、高瓴瀚盈、珠海熠辉和格臻投资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
珠海贤盈合伙协议 | 指 | 指由珠海毓秀作为普通合伙人与珠海贤盈的有限合伙人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签署的《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及前述主体和格臻投资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
珠海毓秀公司章程 | 指 | 指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
珠海博韬 | 指 | 珠海博韬至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高瓴瀚盈 | 指 | 深圳高瓴瀚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珠海熠辉 | 指 | 珠海熠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格臻投资出资人、格力电器管理层 | 指 | 格臻投资的18位出资人,具体为董明珠、王凯、黄辉、庄培、谭建明、望靖东、胡余生、赵志伟、方祥建、文辉、刘华、胡文丰、张辉、夏光辉、陈伟才、谢东波、张龙及李绍斌 |
高瓴天成二期公司 | 指 | 珠海高瓴天成二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高瓴天合 | 指 | 珠海高瓴天合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企业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N9773 |
高瓴天晟 | 指 | 珠海高瓴天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JD470 |
高瓴嘉盈 | 指 | 珠海高瓴嘉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JC608 |
高瓴启盈 | 指 | 珠海高瓴启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JC687 |
高瓴天成二期 | 指 | 珠海高瓴天成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该企业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W6173 |
珠海诺盈 | 指 | 珠海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JD271 |
懋源投资 | 指 | 北京懋源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威迪投资 | 指 | 珠海威迪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 | 指 | 格力电器于2019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看好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认可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旨在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技术、市场及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0162(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认缴出资额 | 21,850,269,019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WJBCR4W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7年5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0162(集中办公区) |
通讯方式 | (0756)869 8552 |
基金管理人 | 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备案编号 | SGY704 |
注:合计认缴上述认缴出资额的各合伙人已签署具有约束力的珠海明骏合伙协议,尚待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本次收购主体合法合规的声明》,确认:
“珠海明骏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格力电器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能够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珠海贤盈 | 普通合伙人 | 1,239.3872 | 0.0567% |
2 | 珠海博韬 | 有限合伙人 | 1,684,079.6284 | 77.0737%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3 | 高瓴瀚盈 | 有限合伙人 | 280,479.8772 | 12.8364% |
4 | 珠海熠辉 | 有限合伙人 | 79,835.7129 | 3.6538% |
5 | 格臻投资 | 有限合伙人 | 139,392.2962 | 6.3794% |
合计 | 2,185,026.9019 | 100.000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注:(1)YI QINGQING、曹伟、李良、马翠芳针对本次交易签署了一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马翠芳、李良、曹伟作为珠海高瓴的股东在行使有关珠海高瓴的决策权限时,以及YI QINGQING在行使HH Mansion的最终决策权限时,只要该等决策权限涉及珠海明骏决策事项,该等自然人均应保持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决定;并且,HH Mansion和珠海高瓴针对本次交易亦签署了一份《一致行动协议》,约定HHMansion和珠海高瓴在珠海毓秀的股东层面就珠海明骏决策事项进行决策时,始终保持一致行动;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除前述情形以及已如上图所示的股权关系外,珠海毓秀各股东及其最终出资人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等默契或安排;(2)“其他自然人”为张海燕、祝佳、许玉莲,分别持有高瓴天成二期公司55%、5%、5%的股权,根据其分别出具的说明,其与珠海熠辉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格臻投资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等默契或安排;(3)RSV-H Investment GP,Ltd.是RSV-HK Holdings Limited上层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4)马翠芳、李良、曹伟分别持有珠海高瓴天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30%、30%的股权,珠海高瓴天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高瓴天合的普通合伙人;(5)格臻投资出资人为董明珠等18位自然人,其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之“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之“(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的核查”之“3、珠海毓秀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6)除上图所示的股权关系外,格臻投资与珠海博韬另就珠海明骏份额的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安排,其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之“十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之“(一)本次交易中维护管理层稳定的相关措施与合作方案”。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贤盈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珠海贤盈享有对珠海明骏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执行珠海明骏的投资及其他事务;以珠海明骏的名义,作为珠海明骏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珠海明骏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珠海明骏的资产;代表珠海明骏行使作为格力电器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代表出席格力电器股东大会的珠海明骏代表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向格力电器董事会提名董事(如有);以及其他事项。根据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珠海毓秀作为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珠海贤盈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珠海贤盈的最终决策机构,对珠海贤盈和珠海明骏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据此并结合下述“2、珠海贤盈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和“3、珠海毓秀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珠海明骏的最终控制主体为珠海毓秀,珠海毓秀无实际控制人,珠海明骏亦无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的签订时间、存续期限
珠海明骏合伙协议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
珠海明骏的存续期限为自本次交易项下目标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普通合伙人有权延长最多两个额外的一年期间;如需进一步延长,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珠海明骏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A、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运作与管理,包括就合伙企业的投资和退出作出相关决策。
B、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享有依据合伙协议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等权利,但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
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③更换普通合伙人的程序
经过以下程序合伙企业可以将普通合伙人除名:(i) 经持有百分之九十八(98%)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而提请仲裁程序,并且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认定,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或未按照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ii) 上述裁决作出后一百二十(120)日内,经持有百分之九十八(98%)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以及(iii) 对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
在全部完成上述程序后,自书面除名决议到达普通合伙人之日起,撤销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普通合伙人停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议的同时,持有百分之九十八(98%)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书面选举任命具备《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人士担任替任普通合伙人,如果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在普通合伙人被除名后三十(30)日内选出,则合伙企业将按照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的约定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④珠海明骏的管理与运营
合伙企业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通过向格力电器的股东格力集团购买其持有的目标股份的方式投资于上市公司。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运作与管理,包括就合伙企业的投资和退出作出相关决策。
⑤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管理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按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服务费用(“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格臻投资无需承担执行合伙事务
报酬。
⑥合伙企业利益分配、亏损负担
合伙企业的收益由各合伙人按照其权益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其中:
A、按普通合伙人的权益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所初步划分的金额,应实际支付给普通合伙人;
B、按格臻投资的权益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所初步划分的金额,普通合伙人不提取超额收益;
C、就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所初步划分的金额,应当扣除管理费和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权益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
⑦管理人及管理费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于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签署之日,管理人为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有权经其自主决定变更管理人,并在变更后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
作为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管理费,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格臻投资无需承担管理费。
⑧投资限制或者禁止条款
合伙企业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通过向格力电器的股东格力集团购买其持有的目标股份的方式投资于上市公司。
2、珠海贤盈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
(1)珠海贤盈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贤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下村109号五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20,200,000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1CCM80B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最后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经营期限 | 2018年2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下村109号五楼 |
(2)珠海贤盈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为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珠海毓秀作为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珠海贤盈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珠海贤盈的最终决策机构,对珠海贤盈和珠海明骏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包括:
所有涉及珠海明骏设立、投资、分配、清算及日常运营的事项;所有涉及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的事项;所有依据格力电器的公司章程在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由珠海明骏行使提案或表决权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3、珠海毓秀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
(1)珠海毓秀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下村109号四楼 |
法定代表人 | 曹伟 |
注册资本 | 10,500,000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3MX5J63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经营范围 |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9年8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下村109号四楼 |
注:有关珠海毓秀的法定代表人由马翠芳变更为曹伟的决议已经作出并生效,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珠海毓秀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珠海高瓴 | 399.00 | 38.00% |
2 | HH Mansion | 115.50 | 11.00% |
3 | Pearl Brilliance | 105.00 | 10.00% |
4 | 格臻投资 | 430.50 | 41.00% |
合计 | 1,050.00 | 100.00% |
注:有关格臻投资受让珠海高瓴、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持有的珠海毓秀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尚待办理。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股东珠海高瓴的最终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拥有的权益比例 |
1 | 马翠芳 | 45% |
2 | 李良 | 35% |
3 | 曹伟 | 20%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股东HH Mansion的最终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拥有的权益比例 |
1 | YI QINGQING | 100%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股东Pearl Brilliance的最终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拥有的权益比例 |
1 | 曹俊生 | 100%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股东格臻投资的最终出资人(即“格臻投资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比例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1 | 董明珠 | 普通合伙人 | 95.482% | 董事长、总裁 |
2 | 王凯 | 有限合伙人 | 0.889% | 总裁助理 |
3 | 黄辉 | 有限合伙人 | 0.741% | 董事、执行总裁 |
4 | 庄培 | 有限合伙人 | 0.593% | 副总裁 |
5 | 谭建明 | 有限合伙人 | 0.519% | 总工程师、副总裁 |
6 | 望靖东 | 有限合伙人 | 0.222% | 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7 | 赵志伟 | 有限合伙人 | 0.222% | 总裁助理 |
8 | 胡余生 | 有限合伙人 | 0.222% | 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助理 |
9 | 方祥建 | 有限合伙人 | 0.148% | 助理总裁 |
10 | 张辉 | 有限合伙人 | 0.148% | 总裁助理、副总工程师 |
11 | 文辉 | 有限合伙人 | 0.148% | 总裁助理 |
12 | 胡文丰 | 有限合伙人 | 0.148% | 总裁助理 |
13 | 刘华 | 有限合伙人 | 0.148% | 总裁助理、副总工程师 |
14 | 夏光辉 | 有限合伙人 | 0.074% | 总工程师助理 |
15 | 陈伟才 | 有限合伙人 | 0.074% | 总裁助理 |
16 | 谢东波 | 有限合伙人 | 0.074% | 总裁助理 |
17 | 张龙 | 有限合伙人 | 0.074% | 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助理 |
18 | 李绍斌 | 有限合伙人 | 0.074% | 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助理 |
(3)珠海毓秀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根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珠海毓秀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珠海毓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珠海毓秀的一切重大事宜。珠海毓秀的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珠海高瓴和HH Mansion有权共同委派1名董事、Pearl Brilliance有权委派1名董事、格臻投资有权委派1名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机制如下:
根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和珠海贤盈合伙协议,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对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修改;(2)珠海毓秀的中止、解散;(3)珠海毓秀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珠海毓秀的合并、分立;(5)接纳珠海贤盈新的有限合伙人;(6)对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约定的珠海贤盈分配机制进行调整和修改;(7)决定珠海贤盈的举债或珠海贤盈任何合伙人(包括珠海毓秀)质押其持有的珠海贤盈份额;(8)决定珠海贤盈的任何对外担保或保证行为;(9)就珠海贤盈发生的超过特定限额或者类别的费用或者补偿进行支付;(10)对任一珠海明骏的有限合伙人在珠海明骏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报酬、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和追补机制的调整以及指定任何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为特殊有限合伙人;(11)决定珠海贤盈投资、退出珠海明骏的方案和决策;(12)在珠海贤盈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珠海明骏权益时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a) 确定行使优先购
买权从而由特定主体优先受让拟转让的珠海明骏权益;以及(b) 前述特定主体的具体确定;(13)决定对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珠海贤盈与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的附属协议进行签署和修订。除在珠海毓秀公司章程和珠海贤盈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三名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外,珠海毓秀董事会的决议在任何时候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成员投赞成票审议通过,该等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允许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转让珠海明骏份额、减少对珠海明骏的出资和退出对珠海明骏的投资;(2)决定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方案、价格和决策;(3)决定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退出方案和决策,包括决定有关格力电器股票交易的授权人和具体的交易授权方式;(4)代表珠海明骏行使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珠海明骏的代表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包括决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选、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如就某项议案系投赞成、弃权或者反对票)、珠海明骏行使对上市公司董事的提名权时,决定提名的董事人选;(5)根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规定的机制,确定珠海明骏向上市公司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并由珠海明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以促使珠海明骏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
(6)由格臻投资提议后,由珠海毓秀董事会审议并确定上市公司竞争对手方清单,并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竞争对手方清单不时地进行更新;进一步的,任何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所持珠海明骏份额、以及珠海明骏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给届时生效的清单内的上市公司竞争对手;(7)决定珠海毓秀、珠海贤盈和珠海明骏日常经营的预算;(8)珠海贤盈依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及其附属协议有权作出决策、行使权限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 所有涉及珠海明骏设立、投资、分配、清算及日常运营的事项;(b) 所有涉及珠海明骏普通合伙人和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的事项;及(c) 所有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珠海明骏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的事项);(9)其他按照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约定,应由珠海贤盈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事项或经珠海贤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珠海贤盈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事项;(10)其他由珠海贤盈合伙协议或珠海毓秀章程明确约定的董事会有权决策或提出异议的事项。
基于上述,在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中,均不涉及珠海明骏作为格力电器的股东对格力电器股东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而仅涉及珠海贤盈或者珠海毓秀自身的事项;而涉及该等由珠海明骏作为格力电器股东行使表决权或者其他股东权利的决定均属于经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作出。因此,任何董事均无法控制珠海毓秀的董事会决策。此外,根据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其相互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等默契或安排(珠海高瓴和HH Mansion在珠海毓秀股东会层面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并共同有权委派一名珠海毓秀的董事)。因此,任何股东均无法控制珠海毓秀的董事会决策。综上所述,任何股东或董事均无法控制珠海毓秀的董事会决策,因此珠海毓秀无实际控制人,从而珠海明骏亦无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上市公司经济实力及资金来源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5月11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至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9月30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643,021.28 | — | — |
净资产 | 343,010.28 | — | — |
资产负债率 | 46.66% | — | — |
项目 | 2019年1-9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10.28 | — | — |
净资产收益率 | 0.0030% | — | — |
注:资产负债率=年末(/期末)总负债/年末(/期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当期)的净利润/当年(/当期)末的净资产*1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贤盈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贤盈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事务外,珠海贤盈未开展其他业务或进行其他对外投资。
珠海贤盈成立至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9月30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320.21 | — |
净资产 | 1,320.21 | — |
资产负债率 | 0% | — |
项目 | 2019年1-9月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净利润 | 0.21 | — |
净资产收益率 | 0.0159% | — |
注:资产负债率=年末(/期末)总负债/年末(/期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当期)的净利润/当年(/当期)末的净资产*100%。
2、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2019年12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46.17元/股的价格受让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902,359,632股股份(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5%),合计转让价款为41,661,944,209.44元。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比例约为1:1。其中:
自有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合伙人的出资。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合计认缴金额为人民币218.50亿元,其具体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珠海贤盈 | 普通合伙人 | 1,239.3872 | 0.0567% |
2 | 珠海博韬 | 有限合伙人 | 1,684,079.6284 | 77.0737% |
3 | 高瓴瀚盈 | 有限合伙人 | 280,479.8772 | 12.8364% |
4 | 珠海熠辉 | 有限合伙人 | 79,835.7129 | 3.6538% |
5 | 格臻投资 | 有限合伙人 | 139,392.2962 | 6.3794% |
合计 | 2,185,026.9019 | 100.0000% |
自筹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银行贷款。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取得多家银行(下称“拟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承诺函,并且于2019年11月15日向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发出了关于总计不超过225亿贷款金额的全额包销委任函而且招商银行珠海分行签署和接受了该等委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使用的银行贷款金额足以覆盖本次拟自筹资金所需金额。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根据后续交易支付进度与相关银行签署具体贷款协议。
根据相关银行已提供和签署的委任函和贷款承诺函,本次贷款的主要条件暂定如下:
(1)金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使用的银行贷款金额拟不超过总交易对价的50%。
(2)贷款用途
支付受让格力电器15%股份的部分交易对价及相关税费和交易费用。
(3)贷款期限
不低于5年。其中,各家拟贷款银行明确贷款后的前3年可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无需还本。
(4)担保及还款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将其受让的格力电器全部股份质押给最终放款的银行组成的银团(下称“贷款银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需要将其持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合伙份额质押给贷款银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债务融资的融资结构不存在不利于股权稳定性的协议或条款安排,本次所有贷款均不存在与市值涨跌挂钩的补仓或平仓机制。
(5)关于债权人保护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上市公司涉及分红的股东大会中积极行使股东投票权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投票权以尽力促使上市公司每年净利润分红比例不低于50%。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良好,有资金实力和能力完成本次交易。
3、信息义务披露人出具的资金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合法。除格臻投资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均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除格臻投资和珠海贤盈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合伙人出具如下声明:“本企业对珠海明骏权益出资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企业对珠海明骏权益出资的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珠海贤盈出具如下声明:“本企业对珠海明骏权益出资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除格臻投资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向本企业的出资外,本企业对珠海明骏权益出资的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格臻投资出具如下声明:“本企业对珠海明骏权益出资的资金来源为本企业自有资金,本企业及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珠海博韬至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深圳高瓴瀚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直接或间接出资人、珠海熠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本企业及出资人对珠海明骏权益出资的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本企业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和业务。
2、珠海贤盈、珠海毓秀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贤盈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毓秀为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前述控制关系外,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均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和业务。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5月11日,自成立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基于上述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诚信记录良好。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曹伟 | 22070219********** | 中国 | 中国 | 无 |
注: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马翠芳变更为曹伟的决议已经作出并生效,尚待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珠海毓秀董事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珠海毓秀董事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曹伟 | 22070219**********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李明晶 | 62222519********** | 中国 | 中国 | 无 |
CAO LONGLONG | AC71**** | 加拿大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注:有关珠海高瓴免去马翠芳和马源的珠海毓秀董事职务的决定、有关珠海高瓴委派曹伟作为珠海毓秀董事的委派决定、有关格臻投资委派李明晶作为珠海毓秀董事的委派决定均已由相关股东作出并生效,尚待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关于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格力电器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格力电器902,359,632股A股流通股,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主要如下:
2019年4月9日,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披露格力集团正在筹划转让所持有的部分格力电器股份的事宜。
2019年8月13日,格力电器进一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就格力集团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格力电器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了公告。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902,359,632股股份,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5%,股份性质为非限售法人股,转让价格不低于
45.67元/股。2019年8月6日,格力电器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依据上述除权除息事项相应调整为不低于44.17元/股。
2019年9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格力集团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按照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缔约保证金。
2019年10月28日,格力集团函告格力电器,经评审委员会对参与本次公开征集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最终受让方。
2019年12月2日,格力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格力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主要依据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
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交易后认定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除深港通(陆股通)外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珠海明骏(持股15.00%)、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91%)、格力集团(持股3.2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珠海明骏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仅为6.09%,且珠海明骏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安排。无单一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实际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任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无法控制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亦无法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其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根据合作协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珠海明骏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提名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候选人的,则珠海明骏应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因此本次交易后,珠海明骏有权提名三名董事,无法达到格力电器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鉴于没有股东或投资人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没有股东或投资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综上,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董事会席位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所需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31日,珠海毓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珠海明骏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并完成本次交易。
2、2019年8月31日,珠海贤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毓秀作出决定,同意珠海明骏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并完成本次交易。
3、2019年8月31日,珠海明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贤盈作出决定,同意珠海明骏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并完成本次交易。
4、2019年11月30日,珠海毓秀董事会作出决议、珠海贤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毓秀作出决定、珠海明骏的合伙人珠海贤盈和高瓴瀚盈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珠海明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均由马翠芳变更为曹伟。
5、2019年12月2日,珠海毓秀董事会作出进一步决议,同意珠海毓秀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珠海贤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马翠芳变更为曹伟、同意珠海明骏引入珠海熠辉、珠海博韬及珠海格臻作为新增合伙人、并同意授权曹伟代表珠海明骏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办理所有必要手续。
6、2019年12月2日,珠海贤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毓秀作出进一步决定,同意珠海贤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马翠芳变更为曹伟、同意珠海明骏引入珠海熠辉、珠海博韬及珠海格臻作为新增合伙人、并同意授权曹伟代表珠海明骏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办理所有必要手续。
7、2019年12月2日,珠海明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贤盈作出进一步决定,同意珠海明骏引入珠海熠辉、珠海博韬及珠海格臻作为新增合伙人、并同意授权曹伟代表珠海明骏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办理所有必要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事项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其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谋求格力电器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做大做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的调整计划。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在现任董事、监事辞任或换届时提名适格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聘用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有相应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的承诺函》,承诺在持有格力电器股份期间,将在权限范围内保持格力电器经营管理团队稳定,格力电器治理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根据相关银行已提供的贷款承诺函,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贷款协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上市公司涉及分红的股东大会中积极行使股东投票权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投票权以尽力促使上市公司每年净利润分红比例不低于50%。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一致同意,应在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推进格力电器层面给予管理层实体认可的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总额不超过4%格力电器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筹划相关事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已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格力电器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格力电器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格力电器的控制之下,并为格力电器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珠海明骏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格力电器的资产;不以格力电器的资产为珠海明骏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格力电器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本企业向格力电器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超越格力电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格力电器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格力电器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其关联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格力电器的财务人员不在其关联企业兼职。
4、保证格力电器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格力电器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意向受让方不违法干预格力电器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格力电器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格力电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格力电器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格力电器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格力电器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4、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格力电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格力电器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格力电器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格力电器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格力电器的权益为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格力电器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3、如格力电器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格力电器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格力电器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格力电器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并保持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保证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与格力电器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本企业保证将继续规范与格力电器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格力电器股东的义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格力电器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公允、合理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格力电器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格力电器及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格力电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与格力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格力集团于2019年12月2日在珠海市签署,具体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持有格力电器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096,255,624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格力电器902,359,632股股份。标的股份全部为A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非限售法人股,每股面值1元。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格力集团应促使格力电器不得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果格力电器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格力电器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3)在格力电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经格力电器2018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调整,经受让方报价,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6.17元(大写:肆拾陆圆壹角柒分),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1,661,944,209.44元(大写:肆佰壹拾陆亿陆仟壹佰玖拾肆万肆仟贰佰零玖圆肆角肆分)(“转让总价款”)。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16,664,777,683.78元(大写:壹佰陆拾陆亿陆仟肆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叁圆柒角捌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已于2019年8月29日支付的人民币63亿元(大写:陆拾叁亿圆整)缔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即受让方再行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0,364,777,683.78元(大写:壹佰零叁亿陆仟肆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叁圆柒角捌分)。
(2)受让方应将剩余的60%股份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即受让方再行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24,997,166,525.66元(大写:贰佰肆拾玖亿玖仟柒佰壹拾陆万陆仟伍佰贰拾伍圆陆角陆分),该款项支付后,上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2、过户登记
在取得深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转让方缴纳经手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前述第(一)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受让方的主要承诺和保证
1、受让方承诺因本次受让而取得的格力电器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让股份的锁定期超过受让方承诺的上述锁定期的,受让方同意相应延长股份锁定期至符合规定的期限。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因本次受让取得的格力电器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受让方承诺,本次受让完成后将在权限范围内保持格力电器经营管理团队的整体稳定,格力电器治理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
4、受让方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格力电器股份期间,不主动提出关于格力电器总部和注册地迁离珠海市的任何建议和议案,并积极促使各方确保格力电器总部和注册地不迁离珠海市;如有股东提出关于格力电器总部和注册地迁离珠海市的任何建议和议案,受让方保证参加股东大会并对此类议案投反对票。
5、受让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和能力为珠海市经济发展进行有效的产业投资和战略资源导入,并促使格力电器为珠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成立后,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格力集团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2)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格力集团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3、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已支付的63亿元不予退还。本协议未生效的,不影响受让方对本条责任的承担。
4、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60%股份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受让方应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受让方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等。
九、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除本核查意见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亦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外,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关于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中维护管理层稳定的相关措施与合作方案
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披露的公开征集方案,意向受让方在向转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中应提出维护管理层稳定的措施及未来与管理层合作的方案。根据前述要求,珠海明骏向格力集团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中提出了维护管理层稳定的措施和与管理层合作的方案。
经格力集团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珠海明骏为最终受让方。经珠海明骏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协商,管理层实体格臻投资于2019年12月2日与珠海明骏及相关主体签署了如下协议:
(1)格臻投资与珠海高瓴、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格臻投资与珠海高瓴、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签署了《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珠海毓秀公司章程”);
(3)格臻投资与珠海毓秀、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签署了《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珠海贤盈合伙协议”);
(4)格臻投资与珠海贤盈、珠海博韬、高瓴瀚盈、珠海熠辉签署了《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5)格臻投资与珠海博韬、珠海贤盈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
根据该等协议,上市公司管理层与珠海明骏及相关主体达成了如下方案:
1、上层结构中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权益的安排
管理层实体通过受让珠海毓秀的股权、受让珠海贤盈的有限合伙份额、认缴珠海明骏的有限合伙份额,分别在珠海毓秀、珠海贤盈、珠海明骏享有相应的权益,并与珠海博韬达成有关珠海明骏份额的转让协议安排。具体如下:
(1)在珠海毓秀层面
珠海高瓴、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分别按照实缴出资平价向管理层实体转让珠海毓秀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4,305,000元,珠海毓秀的股权比例变更为珠海高瓴38%、HH Mansion 11%、Pearl Brilliance 10%和管理层实体41%。
(2)在珠海贤盈层面
HH Mansion和Pearl Brilliance分别按照实缴出资平价向管理层实体转让珠海贤盈的部分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该等转让完成后,HH Mansion、PearlBrilliance和管理层实体持有的珠海贤盈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之比为49:10:41。
根据合作协议、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珠海明骏产生的全部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和超额收益(合称“GP收益”)由HH Mansion或其指定主体、Pearl Brilliance和管理层实体按照49:10:41的比例享有和分配,并且管理层实体应确保其享有的占全部GP收益的8%的部分应以适当的方式分配给对上市公司有重要贡献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成员和员工。
(3)在珠海明骏层面
管理层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珠海明骏人民币1,393,922,962元的出资额,约占珠海明骏认缴出资总额的6.3794%。同时,管理层实体与珠海博韬、珠海贤
盈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珠海博韬将其在珠海明骏持有的人民币1,032,118,573元认缴出资额(以下简称“拟转让份额”,约占珠海明骏认缴出资总额的4.7236%)转让予管理层实体,拟转让份额及其按照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约定所附带的所有权益和义务应在转让交割日由珠海博韬转移至管理层实体,管理层实体可在珠海明骏基金最终交割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拟转让份额的价款支付和转让交割。根据合作协议和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的规定,珠海明骏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管理层实体在珠海明骏的出资不收取管理费和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对管理层实体在珠海明骏合伙协议项下的可分配收入(定义见下文)也不提取超额收益。针对珠海明骏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收益,珠海明骏在支付相应合伙企业费用并预留足够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必要准备金、相关债务和义务的金额后的可分配现金(简称“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权益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而后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2、信息披露义务人治理结构
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贤盈,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珠海贤盈享有对珠海明骏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毓秀。根据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珠海贤盈的最终决策机构,对珠海明骏和珠海贤盈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珠海毓秀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和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珠海毓秀的一切重大事宜。珠海毓秀的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珠海高瓴和HH Mansion有权共同委派1名董事、PearlBrilliance有权委派1名董事、管理层实体有权委派1名董事。
除在珠海毓秀公司章程和珠海贤盈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三名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外,珠海毓秀董事会的决议在任何时候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成员投赞成票审议通过。
就珠海毓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以及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成员投赞成票审议通过的事项,详见本核查意见之“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之“(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的核查”之“3、珠海毓秀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项下披露的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相关公司治理条款。
3、其他相关安排
(1)格力电器未来股权激励安排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管理层实体一致同意,应在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推进格力电器层面给予管理层实体认可的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总额不超过4%格力电器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
(2)合作协议签约各方实际控制人变更禁止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管理层实体中的每一方均向其他方承诺,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该一方均应确保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
(3)格力电器控制权变更禁止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管理层实体及/或其关联方均不谋求格力电器实际控制权。
(4)格力电器董事提名和选举
根据合作协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毓秀审议下列涉及上市公司的事项时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决策:(1)如果珠海明骏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提名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候选人的,则珠海明骏应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应包括一名由珠海高瓴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一名由Pearl Brilliance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一名由管理层实体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且应保持其中的至少两名董事候选人为管理层实体认可的人士;(2)珠海毓秀董事会应当无条件通过董事会决议,并促使珠海明骏在上市公司履行董事提名权和股东投票权,以促使按照前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3)由珠海明骏按照珠海毓秀董事会决议选出的人选,向上市公司进行董事提名并履行股东投票权,并且,在上市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下,除非经珠海毓秀董事会全体董事另行一致同意,珠海明骏应将其投票权在珠海毓秀董事会决议选出的董事候选人之间平均分配并投赞成票。
(5)退出和转让承诺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管理层实体一致同意且互相向对方承诺,就其持有的珠海明骏份额和/或珠海明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而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珠海明骏份额和/或珠海明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主体(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竞争对手”)。上市公司竞争对手名单由珠海毓秀董事会不时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含三分之二)的形式进行拟定和更新后生效。为避免疑问,珠海明骏拟采取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无法事先确定交易对方的(例如采用集中竞价等方式),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二)其他核查事项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收购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核查意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十三、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江禹电话:010-56839300传真:010-56839400联系人:张辉、左迪、孙帆
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法定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134633传真:0755-82131766联系人:李钦军、于松松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张 辉 | 左 迪 | 孙 帆 |
项目协办人: |
刘汉青 | 张延鹏 | 张智鹏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唐松华 |
内核负责人: |
邵 年 |
法定代表人: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侯英刚 | 张洪滨 |
祝锦晖 | 林意洋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李钦军 | 于松松 |
内核负责人: |
曾 信 |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 |
谌传立 |
法定代表人: |
何 如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