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13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18,下称《2019-118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153件,较《2019-118公告》新增67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4件,较《2019-118公告》新增0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29起,较《2019-118公告》新增12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86起,较《2019-118公告》新增33起;燃料买卖案件1334起,较《2019-118公告》新增22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6459.26万元。新增67起诉讼、仲裁案件中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如下:
案件信息表(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
1 |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1925.56万元 |
2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745.67元 |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或执行的案件94件,较《2019-118公告》新增案件2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2019年10月29日-11月29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11月29日,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148.41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日
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10月29日-11月29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 2019)鄂01民初6185号 |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债劵交易纠纷 | 约10000万元 |
执行 结果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面值为1亿元的“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1凯迪MIN1")债券回售数本金1亿元及至2018年5月7日的债券利息62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106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4%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8369 元(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641800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19)鄂01执异471号 | 案外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债劵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 / |
执行 结果 | 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2019) 鄂0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基金公司)与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汇通公司) 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裁定如下: 中止对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存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3 | (2019)鄂民初9号 | 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票据纠纷 | 约10000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00元;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承兑金额的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利息金额为1799589.04元;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 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797.95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4 | (2019)陕01执1026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书) | / |
执行 结果 |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陕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凯边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2019)陕执11号执行裁定,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陕01执1028号。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9242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8)第071号]及地上附着物; 二、续行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三路以北,卸甲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1521.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050号]及地上附着物。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