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重庆华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出资参与设立重庆华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促进本公司产业园开发业务的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