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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股票简称:建龙微纳 股票代码:688357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LUOYANG JALON MICRO-NANO NEW MATERIALS CO.,LTD.

(河南省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特别提示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本公司”、“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情形,从而提高了交易

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43.2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摊薄后市盈率为53.16倍,高于2019年11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6.52倍,高于可比公司上海恒业、国瓷材料和蓝晓科技的扣非前静态市盈率25.40倍、41.25倍和49.50倍,低于可比公司广信材料的扣非前静态市盈率65.73倍。发行人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7,820,000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3,141,30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7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一)技术风险

1、产品迭代引起的风险

成型分子筛是煤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所需的基础耗材,对这些行业的大型设备运行安全和降低能耗起着重要作用。如果竞争对手推出更高效、更节能环保的成型分子筛,将会大幅挤占发行人的市场份额。分子筛应用领域广泛,新市场、新应用不断扩大,产品和技术创新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的技术水平及持续研发投入。若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持续技术研发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结构更新,公司的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核心竞争力在于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和生产工艺的持续优化。公司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分子筛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人才竞争也日益激烈,公司若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人员的引进、培养,不能完善对研发技术人员的激励,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会受到影响。

3、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研发积累,发行人自主研发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截至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1项,申请受理发明专利12项,目前尚有多项产品和技术正处于在研阶段,若核心技术被同行业竞争对手仿制,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都将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成型分子筛、分子筛原粉与分子筛活化粉。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公司的成型分子筛销售收入分别为7,178.20万元、14,864.87万元、25,777.40万元、16,538.57万元,分子筛原粉销售收入分别为4,748.45万元、7,843.45万元、9,590.39万元、3,706.70万元,分子筛活化粉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779.94万元、1,133.38万元、1,538.43万元、732.68万元。从事分子筛生产经营的企业既有国际大型分子筛企业,也有国内规模大小不一的分子筛厂商,在成型分子筛方面,国际大型分子筛企业霍尼韦尔UOP、阿科玛的CECA和Zeochem与国内成规模的分子筛企业上海恒业与大连海鑫等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在分子筛原粉方面,雪山实业等分子筛原粉企业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

若公司未能在技术创新、产品品质、成本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持续提高,可能会削弱公司核心竞争力,将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是锂盐、氢氧化钠、固体纯碱硅酸钠和氢氧化铝。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直接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5.61%、51.64%、

52.46%、51.94%,上述四种原材料合计占直接材料的比例分别为85.37%、80.55%、

82.74%和75.06%,占比较高,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增长,且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同步提高,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以2018年为基准,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对营业利润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项目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
10%20%30%
锂盐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万元)-317.42-634.85-952.27
占2018年营业利润的比例-5.62%-11.25%-16.87%
氢氧化钠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万元)-281.72-563.44-845.16
占2018年营业利润的比例-4.99%-9.98%-14.97%
固体纯碱硅酸钠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万元)-210.67-421.34-632.01
占2018年营业利润的比例-3.73%-7.46%-11.19%
氢氧化铝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万元)-259.02-518.04-777.06
占2018年营业利润的比例-4.59%-9.18%-13.76%

3、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出口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3.49%、23.35%、25.85%和19.6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公司的出口产品享受的出口退税率由5%变更为6%。

2016年至2019年1-6月,公司出口免抵退增值税优惠金额分别为148.89万元、239.47万元、506.90万元和250.09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2.40%、-33.37%、9.30%和4.37%。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一直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但若未来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出现下调,则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以2018年为基准,假设公司全年享受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下降为3%和0%,将会减少发行人2018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94.62万元和506.90万元。

4、国际贸易壁垒风险

公司出口比例较高,2016年至2019年1-6月,出口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49%、23.35%、25.85%和19.67%,其中欧美是公司海外销售最大的区域。其中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2%、

9.62%、13.16%和8.94%,2018年开始,中美出现贸易争端,我国对美国的产品出口受到较大负面影响。2018年9月,美国对原产自中国的2,0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10.00%的关税;2019年5月,美国继续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关税加征至25%。

假设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分担10.00%、12.50%、25.00%税率对应的关税,对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项目若公司分担加征10.00%税率对应的关税若公司分担加征12.50%税率对应的关税若公司分担加征25.00%税率对应的关税
2016年度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减少金额105.44128.87231.97
销售收入减少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0.81%0.99%1.78%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98.06119.85215.73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8.17%9.98%17.97%
2017年度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减少金额213.82261.34470.41
销售收入减少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0.87%1.07%1.92%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198.85243.04437.48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27.71%-33.86%-60.95%
2018年度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减少金额452.32552.84995.11
销售收入减少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1.20%1.46%2.63%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420.66514.14925.45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7.70%9.41%16.94%
2019年1-6月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减少金额175.71214.75386.56
销售收入减少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0.81%0.99%1.79%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163.41199.72359.50
利润总额减少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2.83%3.46%6.24%

注1:通过降价销售方式分担关税后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

报告期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1+公司分担的加征关税税率)

注2:销售收入减少金额与利润总额减少金额的差额为进项转出成本影响金额,涉及的进项转出率按照现行增值税率13%与出口退税率6%的差额7%测算

若未来欧美等海外市场对我国的分子筛产品出口继续设置贸易壁垒,会对公司的海外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5、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存在影响未来生产经营的风险

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区项目”于2013年8月动工,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二期已建设完成,三期已开始建设。报告期内,该项目累计已完成投资22,612.11万元;“吸附材料产业园区项目”三期工程预计投资总额为20,036.62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较大,虽然该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市场基础和经济效益。然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所作出的安排,项目实施与未来行业竞争情况、市场供求状况、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吸附材料产业园项目

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融资渠道相对有限,存在资金不到位则可能面临无法按既定计划实施并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三)环境保护风险

分子筛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污染物,处理不当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日益严格,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将会增加公司环保投资和治理成本。此外,如果因人为操作不当、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原因等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管部门可能对公司采取罚款、停产整顿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2019年8月21日凌晨,发行人原粉车间1号线在停机断电维修时,因该车间报修人员合闸送电导致一名维修人员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意外事故未导致公司生产设备损坏。尽管根据偃师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和偃师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偃师市应急管理局说明》,该意外事故为车间报修人员在合闸送电时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偃师市应急管理局未将该意外事故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会对发行人进行立案处罚,发行人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逝者家属约40.00万元的抚慰金和经济帮扶金。

由于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液体氢氧化钠、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硫酸、盐酸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反应釜物料合成、焙烧炉焙烧等在常压、高温下运行,使用的动能包括电、管道天然气和管道蒸汽,若对上述危险源不能进行正确识别和有效控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可能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处罚以及停产损失。

(五)财务风险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引起的风险

2017年12月,公司复审再次获得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国家高新企业证书》,自取得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证书编号为GR201741001051,有效期三年。

2016年至2019年1-6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0万元、

137.98万元、604.35万元和366.9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

19.23%、11.09%和6.41%。如果将来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不利情形,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以2018年为基准,假设公司全年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上升为20%和25%,将会减少发行人2018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302.18万元和604.35万元。

2、汇率变动风险

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公司出口收入分别为3,054.15万元、5,709.52万元、9,778.44万元和4,252.39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3.49%、23.35%、

25.85%和19.67%,汇兑损益分别为14.08万元、-27.42万元、72.75万元和8.14万元。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面临因人民币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

基于2018年度公司的经营情况,若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整体上浮5%,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为488.91万元;如果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整体下浮5%,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为-488.91万元。

3、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应对市场需求增加、扩大经营规模,发行人加快了实施“吸附材料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步伐,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发行人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8.48%、91.43%、64.42%和55.21%;流动比率分别为0.41、0.41、0.80和0.88;速动比率分别为0.27、0.29、0.60和0.64。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上海恒业和雪山实业相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六)对外担保代偿款项不能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因被担保人海龙精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作为担保方代其向债权人累计代偿债务3,262.00万元。针对该事项,发行人于2017年度计提了3,042.00万元预计负债,于2018年度计提了50.00万元预计负债和170.00万元营业外支出。就上述代偿债务事项,截至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海龙精铸仅向发行人归还109.00万元。鉴于海龙精铸目前经营较为困难,上述代偿余款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

(七)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员工比例分别为41.71%、51.76%、58.92%和64.30%;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员工比例分别为32.32%、31.91%、33.86%和31.52%;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比例分别为0、42.46%、48.53%、65.14%。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公司存在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2017号文,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66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建龙微纳”,证券代码“688357”;其中13,141,305股股票将于2019年12月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2月4日

(三)股票简称:建龙微纳,扩位简称:建龙微纳

(四)股票代码:688357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7,820,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4,46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3,141,30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4,678,695股

(九)战略投资者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723,000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56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95,69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2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4%。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

“保荐人”、“保荐机构”)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782.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446.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1%,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3、市值及财务指标

(1)市值结论

建龙微纳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43.28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782.00万元,由此计算发行市值为25.02亿元,不低于10亿元。

(2)财务指标

2018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37,821.33万元。2018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07.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774.96万元。

(3)标准适用判定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uoyang JALON Micro-nano New Material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336.00万元
本次发行前实收资本:4,3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8年7月27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5月12日
住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
邮政编码:471900
电话:0379-67758531
传真:0379-67759617
互联网网址:http://www.jlchem.cn
电子信箱:ir@jalon.cn
经营范围:吸附类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催化类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工业氯化钠的销售;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的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无机非金属多孔晶体材料分子筛吸附剂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的业务,主要产品为分子筛原粉、分子筛活化粉和成型分子筛三大类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李怡丹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建波、李小红夫妇,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53.86%的股权。其中,李建波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435.00

万股,持股比例为33.10%,其控制的深云龙持有发行人股份5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1.53%;李小红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4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9.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建波,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03211968********李小红,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03211968********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李小红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40.38%的股权。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现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本公司现任董事的任职情况及其任期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李建波董事长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2李朝峰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3郭朝阳董事、副总经理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李建波

李小红

深云龙

建龙微纳

62.00%

62.00%

24.82%

24.82%8.65%6.92%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4李怡丹董事、董事会秘书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5赵博群董事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6丁哲波董事2019年3月12日~2021年4月22日
7罗运柏独立董事2019年3月12日~2021年4月22日
8王瞻独立董事2019年3月12日~2021年4月22日
9吴可方独立董事2019年3月12日~2021年4月22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会现由3名监事组成,具体任职情况及其任期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史伟宗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2庞玲玲监事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3王琳琳监事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现有6名,具体任职情况及其任期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李朝峰总经理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2郭朝阳副总经理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3魏渝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4胡双立副总经理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5李怡丹董事会秘书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6张景涛财务总监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2日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李建波董事长1,435.00310.001,745.0030.1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李朝峰董事、总经理2.50--2.500.04%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郭朝阳董事、副总经理--10.0010.000.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赵博群董事--1.431.430.0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胡双立副总经理--20.0020.000.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魏渝伟副总经理--20.0020.000.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王琳琳监事29.30--29.300.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庞玲玲监事--10.0010.000.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张景涛财务总监--10.0010.000.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股票的情况

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魏渝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020.000.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白璞研发中心主任0.50--0.5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3许世业研发中心副主任----------
4郭艳霞研发中心副主任----------
5王玉峰技术支持部部长----------
6张岩企业管理部部长0.50--0.5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股东深云龙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发行前的股份比例为11.53%,除投资发行人以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深云龙主营业务和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深云龙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时任发行人任职情况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建波董事长310.0062.00
2胡双立副总经理20.004.00
3王新娟原财务总监,已退休20.004.00
4魏渝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04.00
5魏偃伟原董事会秘书,已离职20.004.00
6冯明山原仓库主任,已离职10.002.00
7李罗仆国贸部总监10.002.00
8刘飞技术支持部高工10.002.00
9侯延玲营销一部总监10.002.00
10张景涛财务总监10.002.00
11庞玲玲监事,品保部部长10.002.00
12李鲜红原粉QC专员10.002.00
13段可卫高级销售经理10.002.00
14田宗献成型QC专员10.002.00
15杨丽原营销中心主任,已退休10.002.00
16郭朝阳副总经理10.002.00
合计500.00100.00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336.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44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5,782.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占比(%)(股)占比(%)
一、有限售流通股
李建波14,350,00033.1014,350,00024.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深云龙5,000,00011.535,000,0008.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李小红4,000,0009.234,000,0006.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证开元3,515,8008.113,515,8006.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沃燕创投2,250,0005.192,250,0003.89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黄河天成1,250,0002.881,250,0002.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金源紫荆1,140,0002.631,140,0001.97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民权创投1,000,0002.31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普闰高新1,000,0002.31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多华国际1,000,0002.31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郭嫩红1,000,0002.31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来仪投资1,000,0002.311,000,0001.7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华筑科技800,0001.85800,0001.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沃洁投资750,0001.73750,0001.30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黄俊立700,0001.61700,000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刘佳祥600,0001.38600,000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马崴嵬500,0001.15500,0000.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白妞370,0000.85370,0000.6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紫荆嘉义360,0000.83360,0000.6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吴勇智320,0000.74320,0000.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琳琳293,0000.68293,0000.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方晓丽260,0000.60260,0000.4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麦志玲250,0000.58250,0000.4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董秀珍220,0000.51220,0000.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红旭200,0000.46200,0000.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位延平200,0000.46200,0000.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郑州融英151,2000.35151,2000.2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朱晨昊110,0000.25110,0000.19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马宏莲100,0000.23100,000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方真辉100,0000.23100,0000.17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郭爱好80,0000.1880,0000.14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张世杰70,0000.1670,0000.1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段会珍70,0000.1670,0000.12其中:50,00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其中20,000股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张华50,0000.1250,0000.09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阎军霞10,0000.0210,0000.0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尤莉45,0000.1045,0000.08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刘巧香25,0000.0625,0000.04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李朝峰25,0000.0625,0000.04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宁红波20,0000.0520,0000.0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于鲁杰15,0000.0315,0000.0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张震穹15,0000.0315,0000.0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张玺15,0000.0315,0000.0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郭瑞宝15,0000.0315,0000.0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寇丹丹15,0000.0315,0000.0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韩红旗10,0000.0210,0000.0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牛全赤10,0000.0210,0000.0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李兴波10,0000.0210,0000.0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辛鹏飞10,0000.0210,0000.0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关安民10,0000.0210,0000.02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张岩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朱晓峰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沈金峰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李景林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孔志峰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郭岩峰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鲍志方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白璞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刘建华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周檬檬5,0000.015,0000.01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贵阳中天佳创----723,0001.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投资有限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595,6951.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43,360,000100.0044,678,69577.27--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141,30522.73无限售期限
小计----13,141,30522.73--
合计43,360,000100.0057,820,000100.00--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建波14,350,00024.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深云龙5,000,0008.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李小红4,000,0006.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中证开元3,515,8006.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沃燕创投2,250,0003.89%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6黄河天成1,250,0002.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金源紫荆1,140,0001.97%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8民权创投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普闰高新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多华国际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郭嫩红1,0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2来仪投资1,000,0001.73%自2018年12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36,505,80063.14%--

注:民权创投、普闰高新、多华国际、郭嫩红和来仪投资持股数量均为1,000,000股,持股比例均为1.73%,同为并列第10名股东。

九、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安排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股票数量为72.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数为1,446.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3.2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3.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0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1元(按2018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44元(按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582.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56,991.8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54000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1月28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62,582.88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5,591.08万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991.80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446.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5,545.80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591.08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4,616.71
会计师费用226.42
律师费用169.8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2.8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25.31
合计5,591.08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6,991.8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8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723,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2,830,781,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113.51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495,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28267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482,601股,放弃认购数量12,39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242,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242,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39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发行人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审字[2019]01540294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2018年1-9月和2019年1-9月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9]01540003”号审阅报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审阅报告,并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19年9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
流动资产(万元)26,704.6625,190.226.01--
流动负债(万元)28,628.6031,568.909.31--
资产总额(万元)62,981.0860,568.083.9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5.0564.48-9.43--
资产负债率(合并)(%)54.8764.42-9.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万元)28,421.4021,547.1531.90主要由于2019年1-9月公司盈利能力继续稳步增长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元/股)6.554.9731.79主要由于2019年1-9月公司盈利能力继续稳步增长所致
项目2019年1-9月2018年1-9月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30,823.5927,901.9210.47--
营业利润(万元)6,550.764,206.2555.74主要由于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比重增加以及财务费用下降所致
利润总额(万元)7,938.694,215.0388.34主要由于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比重增加、财务费用下降以及营业外收入增加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6,874.253,661.7987.73主要由于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比重增加、财务费用下降以及营业外收入增加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5,520.523,570.3654.62主要由于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比重增加以及财务费用下降所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91.0354.37主要由于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比重增加以及财务费用下降所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71.0027.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5156.01-28.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22.1054.61-32.51主要由于公司2018年12月实施股权融资增加了净资产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3,261.176,372.12-48.82主要由于公司收入规模增大,应收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而应付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减少所致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751.79-58.10主要由于公司收入规模增大,应收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而应付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减少所致

二、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2,981.0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413.00万元,增加3.98%;公司总负债为34,559.67万元,较上年末减少4,461.26万元,减少11.43%。公司资产规模增长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稳步增长所致,负债规模减少主要系短期借款、其他流动负债、应付账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的减少所致。

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0,823.59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

10.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74.25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87.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20.52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54.62%。随着公司产能释放,公司营业收入继续稳步增长;而高毛利额的JLOX-100等产品销售增加,部分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以及2018年两次股权融资后的财务费用下降,发行人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每股收益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261.17万元,较2018年1-9月下降了48.82%,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大,应收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而应付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减少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资产规模,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19年度公司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4.08亿元,同比增长约

7.9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86亿元,同比增长约83.5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73亿元,同比增长约

52.62%。上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2019年度公司预计业绩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产能释放,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继续稳步增长;随着高毛利额的JLOX-100等产品销售增加,部分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以及2018年两次股权融资后的财务费用下降,发行人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1705027029200070172
2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718011600000903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13210078801400001322
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410301010100100802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7733018800044312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上述5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705027029200070172,截止2019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18,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吸附材料产业园项目(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证监会、交易所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卫华、李罡可以于银行工作日或约定时间至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按照第十五条内容以快递或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联系电话021-38582187
传真0755-28777926
保荐代表人倪卫华、李罡
项目协办人陆炜
其他经办人员阮君睿、赵祥、徐正权、陈霓、李莹雪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建龙微纳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建龙微纳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中天国富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建龙微纳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建龙微纳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倪卫华、李罡,具体信息如下:

倪卫华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证券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主办或参与完成了康旗股份(300061)IPO、依米康(300249)IPO、我武生物(300357)IPO、ST联华(600617)重大资产重组和依米康(300249)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李罡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管理学硕士,19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主持或参与百川能源(600681)重大资产重组、丹化科技(600844)再融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时,即构成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公司及本预案涉及的其他股份回购义务人将依据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股票收盘价作相应的复权调整和处理。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或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发生触动启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对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决议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董事会应当依法及时通知债权人。

公司董事会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于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3个月内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和义务。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或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10%;公司连续十二月内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公司股票收盘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可认定公司股价已经不符合继续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可以终止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不再实施股份回购措施。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措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股份的书面方案,增持股份方案应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股份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董事会发布其增持股份公告后3个月内履行增持股份承诺和义务。

在公司股票收盘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可认定公司股价已经不符合继续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可以终止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不再实施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股份承诺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或增持股份方案终止执行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情况或增持股份方案终止执行情况的书面通告。通告应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增持股份实施完毕或终止情况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执行完毕或终止情况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股份承诺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股份的书面方案,增持股份方案应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股份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董事会发布其增持股份公告后3个月内履行增持股份承诺和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月内累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增持股份期间,发生或存在限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则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交易期间予以相应的顺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股份承诺后,公司股票收盘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即可认定公司股价已经不符合继续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

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不再实施股份回购措施。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或增持股份方案终止执行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情况或增持股份方案终止情况的书面通告;通告应至少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增持股份实施完毕或终止情况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份措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继续回购公司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份将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应停止稳定股价措施。

5、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相关义务主体增持股份承诺履行完毕或终止执行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及时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机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有权将应付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等额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应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等额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为止。

(四)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情形所致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即触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依法制定股份回购实施方案,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股份回购实施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情形所致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即触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按照《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在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前或者完成、终止增持股份方案后,将及时通告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及时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情形所致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即触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按照《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在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前、完成或终止增持股份方案后,均将及时通告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及时公告。上述承诺适用于新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李小红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的股票锁定与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深云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之弟媳郭嫩红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中证开元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5%以上股东沃燕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本次增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朝峰承诺

自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本次增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的股票锁定与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王琳琳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的股票锁定与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8、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白璞、张岩承诺

自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本次增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所持有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的股票锁定与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9、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上海沃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金源紫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来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紫荆嘉义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麦志玲、朱晨昊、方真辉、郭爱好、张世杰、张华、段会珍、尤莉、刘巧香、宁红波、郭瑞宝、张震穹、张玺、于鲁杰、寇丹丹、阎军霞、关安民、辛鹏飞、李兴波、牛全赤、韩红旗、朱晓峰、孔志峰、沈金峰、刘建华、鲍志方、李景林、周檬檬、郭岩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本次增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0、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特定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李小红承诺

(1)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同时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4)若本人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在计算本承诺第(1)条、第(2)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同意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本人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存在或发生下列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9)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保证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深云龙承诺

(1)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证开元、沃燕创投承诺

(1)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中证开元的一致行动人郑州融英、民权创投、普闰高新,沃燕创投的一致行动人沃洁投资承诺

(1)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规定情形,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具体股份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应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并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而造成公司股价持续下行重大波动情形,公司回购股份的比例应符合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规定,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公司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或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停止股份回购或不再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李小红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时,本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按照《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及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后,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本人在实施增持股份、回购股份前或者完成、终止增持股份、回购股份后,将及时通告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及时公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时,本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后按照《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增持或收购公司股份。若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及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后,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条件。本人在实施增持股份、回购股份前或者完成、终止增持股份、回购股份后,将及时通告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及时公告。

上述承诺适用于未来新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公司或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及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承诺

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中原证券承诺

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的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瑞华所承诺

如果因我们出具《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洛阳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调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用于承担上述赔偿责

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了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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