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条件均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共计解除限售股份574,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二、关于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阳
宇虹?万花城二期工程(南区二期工程)施工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宇虹?万花城二期工程(南区二期工程)施工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虎峰公司承接宇虹?万花城二期工程(南区二期工程)施工业务为关联交易,该交易属于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项目暂定施工金额为53000万元,定价遵循市场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虎峰公司承接宇虹?万花城二期工程(南区二期工程)施工业务。
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宇虹?万花城二期工程(南区二期工程)施工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