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金源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金源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提名金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金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钢银电商放弃本次优先认购权,对公司在钢联宝拥有的权益不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会产生影响,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