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流程合法合规。
二、公司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通知》、《试
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