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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2019年9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拟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2019年9月7日通过《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公告后,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在公司网站、公告栏等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等进行了公示。本次公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在公示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真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

件等材料。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6、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本公司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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