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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后,实施本次回购方案,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公司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具备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自有流动资金较为充足,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备合理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备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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