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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方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债券期限、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股数确定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事项、募集资金存管、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行为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釆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防范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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