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支付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收购强身药业100%股权所涉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延迟支付有关事项的议案》,基于自身独立性判断立场,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已累计收到东丰药业支付的强身药业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2,030.40万元,尚有3,771.91万元未支付。为履行支付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及相应利息,东丰药业及刘宪彬先生共同且连带地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万元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已于2019年11月29日支付4,021,733.4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571.91万元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并就2,571.91万元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向莎普爱思支付利息;同时,东丰县东丰梅花鹿种源有限公司同意为东丰药业及刘宪彬的支付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公司将持续督促东丰药业及刘宪彬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催促其尽快支付剩余的强身药业2018年业绩承诺未完成的补偿款。
公司及全体董事等就督促资产转让方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强身药业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勤勉尽责义务,充分体现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以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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