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投资北汽麦格纳制造合资公司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子公司卫蓝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是北汽麦格纳制造合资公司项目整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汽麦格纳制造合资公司项目,能够通过引入国际一流的制造工艺标准和流程体系,保证公司新研发的全新车型产品的生产制造工艺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
欧阳明高、方建一、杨实、林雷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