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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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5号),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对融入方准入尽职调查不充分、融出资金管理不完善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等相
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
9.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限于新增初始交易)相关权限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至2020年2月29日(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规定,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切实保障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