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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能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结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 宏

李茁英董秀琴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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