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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2019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3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权益,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上市公司委派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上市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派驻到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派驻到二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上市公司委派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上市公司向其下属子公司委派的、对所派驻子公司的资产运营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该财务负责人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派,为所派驻子公司经营决策班子成员之一,由上市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

第四条 任职资格

1. 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素养,十年以上丰富的财经类工作经验,从事高级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有上市公司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 具备优秀的职业能力:

(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

(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

(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6)熟悉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和流程。

3.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和执行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子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

2.监督和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子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

3.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4.拟订子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审定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上市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在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下负责企业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负责子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6.负责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奖惩和绩效考核;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1.对子公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承担共同责任。

2.对子公司预算与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子公司各项资产的保全承担监督责任。

4.对子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承担监督责任。

5.对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上市公司各项制度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

6. 对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和信息披露承担监督责任。7.对子公司的内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8.对其他职权范围内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作原则、工作关系、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原则,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与监控职责上与所属公司保持独立。

1.人事关系独立。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上市公司任命,按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聘任,由上市公司进行直接管理。

2.经济关系独立。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及薪酬发放方式由上市公司决定。

第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上市公司的直接管理与领导,行政管理上接受所派驻子公司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与派驻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的工作关系如下:

1.与派驻子公司的关系:

(1)为派驻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2)行使业务监督与管理职能时独立于派驻子公司总经理;

(3)行政管理上接受派驻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

2.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的关系:

(1)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是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机构;

(2)业务上接受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的指导与监督;

(3)接受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提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人选,可以对当前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解聘或撤换建议;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接受其工作述职;负责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当其离职或轮岗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轮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需经上市公司批准,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离职时由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企业文化、职业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保证其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第四章 工作报告与述职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提交下述定期工作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

2.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的预警报告;

4.上市公司要求的其他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提交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

1.对超出公司授权权限的各项经营活动及时报告;

2.对子公司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要人事变动及时报告;

3.对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和诉讼、涉税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4. 对经公司批准的重大计划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5. 对上市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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