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在审阅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就议案所做的说明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授予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29日为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74.4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章苏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