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事项
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此次注销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事项
参与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1月29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74.4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周宝英 张颖睿 沈维文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