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和考核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含独董)、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9年11月28日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513名激励对象授予1,716.7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Charles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