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1月22日以书面、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五)公司财务总监刘丹阳先生、董事会秘书史金鹏先生列席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核实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536名激励对象中,有23名因放弃、退休和离职的原因不再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首次授予的人数由536名调整为513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40万份调整为2,164.5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调整为1,716.70万份,预留授予部分为447.80万份不变。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核实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股票期权的513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