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等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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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独立董事对于转让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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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30 |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等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2019年11月29日 |
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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