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所审议的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基于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遵循了市场化精神,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聚焦资源,集中精力发展制冷主业。同时,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