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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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袁树民 强永昌 彭贵刚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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