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2019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