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 6
第五章 附则 ...... 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资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与分公司。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总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的常设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登记及管理工作,并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以及股东、新闻媒体的接待、咨询(询问)及服务工作。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各类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的资料,须按《公
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之规定及/或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审核之后,方可对外报道或传送。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
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登记。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该等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需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2. 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或质押;
15.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其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8.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9.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0. 公司尚未公开的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或签署重大合同等活动,以及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并购方案、重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或重大合同签署所形成的相关决议;
2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2. 公司会计政策的重大变更;
23. 涉及公司或公司资产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24.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5.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而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而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27.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8.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之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
该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
对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以及该等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其职务可以获取该等内幕信息的人员;
7.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时间的咨询、方案或计划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9. 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董
事会秘书在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的协助下,应当在相关人
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所属部门和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 当内幕信息产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以最快捷的方式(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包括电话、邮件、传真等)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之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在获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后,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该等人士填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其填写内容进行核实,以确保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该等登记表与相关资料进行存档。第十五条 如相关内幕信息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签订等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
等事项,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
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第二十三条 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产生时或获知内幕信息后,故意隐
瞒、未告知或未能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主动告知其已知晓该等内幕信
息,或者未完成或未能及时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公司除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补办登记手续之外,如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
司内部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公司
内部治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
司及其内部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则公司保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及/或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之约定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是否已完成登记手续)对其知晓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如果尚未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价发生异
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
进行内幕交易而受到公司及有权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之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动,导致本制度之规定与前述规范性
文件产生冲突,在本制度相应修改并经审议通过之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该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则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安泰集团 公司代码:600408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经办人: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序号 | 姓名(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件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