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明确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公司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在公司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二)公司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2.监事姓名;
3.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4.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三)在现场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应在监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
由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四)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五)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一)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4.会议出席情况;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8.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一)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二)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一)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公司代为保管。
(二)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三)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