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余热发电BOOT项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材节能(武汉)有限公司与中材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并建设尼日利亚年产500万平方米硅酸钙板生产线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转让余热发电BOOT项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交易定价及方式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余热发电BOOT项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中材节能(武汉)有限公司与中材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合资
公司并建设尼日利亚年产500万平方米硅酸钙板生产线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中材节能(武汉)有限公司与中材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并建设尼日利亚年产500万平方米硅酸钙板生产线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材节能(武汉)有限公司与中材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并建设尼日利亚年产500万平方米硅酸钙板生产线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