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57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8月27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8月2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永康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丙方)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飞鹏、易斯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乙方):
姓名或名称:长沙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军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青松、无被告二(甲方):
姓名或名称: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一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艳伟、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8年3月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被告二指定的货物。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根据与被告一之间的《采购订单》向被告一供货。原告供货后向被告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一仍有1102621.5元货款未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三方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如乙方未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将甲方指定且用于生产甲方生产订单产品的全部货款付至丙方,甲方承担乙方的付款责任并向乙方收取5%的财务费用,乙方所拖欠的到期货款将由甲方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付至丙方。”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所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10262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8332.06 元(自被告逾期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暂计至2019年7月26日)。
以上暂共计为1170953.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 |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72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201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72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由被告长沙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02621.5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款项自2019年12月起于每月15日支付92301.8元直至款清之日止,款项可以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6月内)的方式支付。
2、由被告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长沙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1102621.5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669元(利息损失算至2019年7月26日为68332.06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以11026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积极与被告落实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争取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