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指南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19-003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9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6.25元,募集资金总额355,625,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42,452,830.20元(不含税)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3,793,396.24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378,773.56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9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香山支行631468041134,936,452.04PC金融终端系列产品升级优化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110902049710501178,235,717.76移动端金融产品建设项目
华南研发中心及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大数据营销及研究中心项目
合 计313,172,169.80

方“移动端金融产品建设项目、华南研发中心及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大数据营销及研究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