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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10-06-26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2009年中报以及200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向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事项,此笔款项公司无需支付利息,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清偿全部资金。
    2010年6月19日,由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偿此项资金,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恒立归还借款贰仟万元并向上峰水泥支付银行利息63万元(201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此案中,上峰水泥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岳阳恒立公司价值2100万元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2010年6月24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1、 原告: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锋
    地址: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
    2、 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理由
    2009年4月,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本公司向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岳阳恒立无需支付利息,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清偿全部资金。截止目前,岳阳恒立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二)本案裁决情况:
    法院认为,上峰水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岳阳恒立银行存款21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与仲裁事项,此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预计,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方协商中,有关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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