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云南旅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证券代码:002059 证券简称:云南旅游 公告编号:2019-095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93)。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上午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15:00至2019年1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单元17楼

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已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睿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539,028,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40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177,144,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1,541,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457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99,657,4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5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77,487,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5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77,144,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657,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77,487,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536%。

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7,079,067股;反对2,000股,弃权63,675股(关联方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77,079,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2,000股,弃权63,675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收购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7,079,067股;反对65,675股,弃权0股(关联方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77,079,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65,675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陈自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