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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女士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朱国锭、包晓茹:

经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3,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3.3%股份。

你们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每减少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实际减持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们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按照决定书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及董监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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