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6,699,385.99元债权转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通过协商、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催要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轧三”)拖欠公司的合同款,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将所持有的对天津轧三的部分债权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渤钢系企业重整后的钢铁资产控股平台持股,保留了收回该部分债权的可能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天津轧三应收款项100%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债权转股权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减少公司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权转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陈磊 陆大明 郑新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