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温巧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温巧夫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温巧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刚先生、杨强先生、张海鹰先生、俞斌先生、何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何伟先生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何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唐海军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唐海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唐海军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3、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唐海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李旺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