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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源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3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0号),公司董事长何延龙、董事兼总经理谢苏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婧收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延龙等3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月至7月间,控股股东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地产”)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53,444.43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财务核算违反会计准则并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1、前述关联资金往来中,22,661.40万元由正源地产在2018年1月至3月间提供公司,后于2018年4月归还,但公司未按会计准则对有关资金流转进行账务处理,并导致公司一季报中少计资产22,661.40万元,少计负债22,661.40万元,同时导致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报现金流量表少计对应的流入流出数据。

2、公司在2018年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1,564.02万元,该笔支出按照会计准则应计入成本科目,但公司计入费用科目,导致2018年报中多计费用1,564.02万元,少计成本1,564.02万元。

3、公司2017年开始对双流西航港工业开发区45万M3/年生产线(包括新一线和新二线两条)停产进行环保技改,其中新二线在2018年初完成技改进行调试生产

期间,公司未将调试品销售毛利194.39万元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中多计固定资产186.12万元,多计税前利润186.12万元。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重要对外投资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017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参与设立北京新兴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博源”)事项,拟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6亿元(出资占比49.92%)。2017年12月31日,新兴博源引入新的劣后级合伙人并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公司认缴出资变更为1.08亿元,出资占比变更为9%。但是,公司未及时公告该重大投资变更事项,迟至2018年4月才在2017年度报告中简要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更正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的错误内容并及时披露。

二、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按照临时报告披露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投资新兴博源的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和内部资金管控,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请公司自收到我局责令改正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何延龙先生、谢苏明先生、刘婧女士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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