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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电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前获悉并认可本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 独立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二)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前获悉并认可本议案,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促进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有效开展,未发现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周子学 刘 坚 刘志远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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