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6,5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是对公司及各子公司12个月内情况进行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保函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焰、车丕照、曲久辉、刘俏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