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15:00-2019年11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9人,代表股份525,237,53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6.0471%(公司总股本1,457,086,850股)。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77,560,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7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7,677,5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股份74,229,5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237,53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229,534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237,53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229,534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项目公司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222,73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2%;反对14,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214,734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1%;反对14,80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培烨、陈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